|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经过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而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1月4日第22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