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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经过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而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0611月4日第22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