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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三)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 捐赠;

(五)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学会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民政部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责、权、利明确的社团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