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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三)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
捐赠;
(五)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学会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民政部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责、权、利明确的社团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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