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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通过提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由本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特邀代表。各省、市、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组织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学会机构的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负责筹措学会的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二、三、五至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 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确有必要继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在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一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次连任,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应有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然后报中国科协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