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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正式会员、名誉会员、终身会员、通讯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会员:在研究、教育和企业单位从事生理科学(包括生理学和与生理学相关、交叉的其他学科)工作,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及更高职称的科技、教学人员,已获得生理科学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工作至少二年和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二)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生理科学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我国和外国生理科学家,经本会会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三)终身会员:终身会员:本会正式会员在年满65周岁,并已在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或虽未满65周岁,但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而退休者,在一次性交纳规定数额的会费后,可注册为终身会员。
(四)通讯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生理科学工作者,经本会会员介绍,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通讯会员。
(五)学生会员:正在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学习的生理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资格到研究生毕业之日为止。
(六)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经合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交纳团体会费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个人会员者,须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申请团体会员者,须经有关单位介绍;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正式会员在学会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学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仅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有投票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学术会议及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团体会员可经学会同意并在学会协助下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和其他业务活动;
(六)自动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协助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及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名誉会员、终身会员和通讯会员免交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届未交纳会费者,学会将视为自动退会,停止其会籍, 停止寄赠会刊《生理通讯》,并通知本人。,
停止寄赠会刊《生理通讯》,并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者,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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